
一、財產分割要在離婚前還是離婚后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終止之前,可通過協商達成關于財產的分配方案;
2.若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處理離婚事宜,那么在離婚判決生效之時,財產的劃分也將隨之完成;
3.如果離婚行為已經發生且財產已經進行了初次分割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其有權提起上訴以尋求再次財產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財產分割當事人反悔應該如何處理
關于財產分配方面的爭議,相關人士有權進行更改決定。
依據現行中國法律制度,夫婦在達成協議離婚之后,如仍對財產分割產生質疑并希望撤回原先的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將對此展開調查與審理。
經審理之后,如果我們發現當事人在簽訂這份財產分割協議時并不存在故意誤導或逼迫的行為,那么我們必須機械地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